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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像”的要求,贯彻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方法。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2、劳动教养管理所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以及学习用书,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3、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包括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和出所教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等辅助教育活动。

4、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劳动教养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5、劳动教养管理所鼓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劳教人员自学。

6、劳动教养人员的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挂钩。

     7、劳动教养管理所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劳动教养人员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协助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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