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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伙食标准

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伙食费开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二、生活管理

1、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防潮保暖,设有床铺等必要的生活设备。每人住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2、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他生活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建立健全财、物、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按月公布伙食帐目,注意调剂膳食,杜绝浪费,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饮食卫生。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生活习惯。

三、医疗设施

1、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立医疗机构,负责劳动教养人员医疗保健,确保劳动教养人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2、劳动教养管理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伤)患者,应及时转送其他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

四、卫生防疫

1、防治传染病必须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人道主义原则,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做到传染病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2、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根据劳教场所的特殊性,暂把人禽流感及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艾滋病、非典型肺炎(SARS)、肺结核、流行性乙型脑炎、性传播疾病(含淋病、梅毒、尖锐湿疣)列为劳教场所防治传染病的重点病种。

3、劳教生活区必须做到“地面净、床铺净、门窗净、四壁净、物品净”和“无老鼠、无臭虫、无虱子、无蚊蝇、无蟑螂、无积尘、无剩饭菜、无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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