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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6-07-01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4条第2款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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