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的通知 京劳教发〔2010〕29号
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印发 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民警管理教育,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我局对《北京市劳教局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已于2010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劳教局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劳教局 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警队伍管理教育,促使民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岗培训,是指民警因违反纪律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辞退或开除处分,需离开工作岗位接受教育培训、提高素质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三条 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提高认识与提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离岗培训: (一)日常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二)工作失职或履职不到位,导致严重问题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考勤纪律,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因个人行为,违反工作纪律,或在社会上对民警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不含行政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应当离岗培训的情形。 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离岗培训: (一)患有严重疾病治疗期间;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三)其他暂不能参加离岗培训的情形。 第六条 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民警离岗培训的组织和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民警离岗培训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民警离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劳教所民警的离岗培训,由所在大队(科室)提出意见,填写《民警离岗培训审批表》,经政治处审核,由负责政治工作的所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民警的离岗培训,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审核后,由局政治部主任审批。 (三)副处职(含)以上领导干部的离岗培训,由局政治部组织处提出意见,局政治部审核后,由负责政治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政工部门应及时将民警离岗培训决定,书面通知民警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将民警离岗培训及综合考核情况报局政治部备案。 第八条 民警接到离岗培训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 第九条 民警对离岗培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离岗培训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政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复核期间,不影响离岗培训的执行。 第十条 离岗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政治理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 (三)劳教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人民警察警体技能; (四)针对离岗民警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民警离岗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应达到: (一)培训期间态度端正,遵规守纪,对存在的问题有较深刻认识; (二)较好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民警离岗培训期满后,通过综合考核,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政工部门提出上岗工作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未达到标准的,继续离岗培训,并按原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继续离岗培训时间为2个月,继续离岗培训的民警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继续离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民警在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不得因同一事项对民警重复进行离岗培训。民警因受到处分而被离岗培训的,按第十四条规定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重新上岗后,按受处分标准扣减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民警拒不参加离岗培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工勤人员的离岗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08年8月6日下发的《北京市劳教局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试行)》(京劳教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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