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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5   字体:  


关于印发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的通知  
  
京劳教发〔2010〕29号  
 

 
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印发
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民警管理教育,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我局对《北京市劳教局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已于2010年7月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劳教局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职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劳教局
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警队伍管理教育,促使民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辞退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岗培训,是指民警因违反纪律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辞退或开除处分,需离开工作岗位接受教育培训、提高素质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三条 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提高认识与提高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离岗培训:
(一)日常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二)工作失职或履职不到位,导致严重问题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考勤纪律,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五)因个人行为,违反工作纪律,或在社会上对民警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不含行政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应当离岗培训的情形。
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离岗培训:
(一)患有严重疾病治疗期间;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三)其他暂不能参加离岗培训的情形。
第六条 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民警离岗培训的组织和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民警离岗培训的审批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民警离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劳教所民警的离岗培训,由所在大队(科室)提出意见,填写《民警离岗培训审批表》,经政治处审核,由负责政治工作的所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民警的离岗培训,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审核后,由局政治部主任审批。
(三)副处职(含)以上领导干部的离岗培训,由局政治部组织处提出意见,局政治部审核后,由负责政治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政工部门应及时将民警离岗培训决定,书面通知民警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将民警离岗培训及综合考核情况报局政治部备案。
第八条  民警接到离岗培训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
第九条 民警对离岗培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离岗培训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政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复核期间,不影响离岗培训的执行。
第十条  离岗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政治理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
(三)劳教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人民警察警体技能;
(四)针对离岗民警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民警离岗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应达到:
(一)培训期间态度端正,遵规守纪,对存在的问题有较深刻认识;
(二)较好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民警离岗培训期满后,通过综合考核,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政工部门提出上岗工作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未达到标准的,继续离岗培训,并按原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继续离岗培训时间为2个月,继续离岗培训的民警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继续离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民警在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不得因同一事项对民警重复进行离岗培训。民警因受到处分而被离岗培训的,按第十四条规定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重新上岗后,按受处分标准扣减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民警拒不参加离岗培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工勤人员的离岗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2008年8月6日下发的《北京市劳教局民警离岗培训和考评上岗规定(试行)》(京劳教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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