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出所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劳教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应坚持下列原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学习讨论相结合,重点是对劳教人员进行回归指导,巩固矫治成果。
第三条 劳教所教育科负责制定出所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出所教育应当在劳教人员解教前两个月内进行。劳教所组建出所教育大队,出所人数较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大队设立出所教育班。参加出所教育的劳教人员应集中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五条 出所教育使用局统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材料,可结合实际适当补充时效性内容。
第六条 出所教育时间一般为30天,授课不少于40课时。
第七条 出所教育第一周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帮助劳教人员认清当前的形势、政策,明确个人的发展方向。
出所教育第二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有选择的学习与人们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
出所教育第三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劳教人员存在的心理问题,开展心理辅导、个别咨询或团体咨询,重点进行心理调节训练,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
出所教育第四周进行再就业教育,学习《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教育手册》、《再就业援助手册》等,帮助劳教人员了解再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保障等相关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税务管理、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的办事程序,为将来就业提供指导。
第八条 劳教人员出所教育课时分配如下:(一)形势、政策、前途教育,10课时;(二)遵纪守法教育,7课时;(三)心理健康教育,7课时;(四)再就业教育,16课时。
第九条 劳教人员在出所教育期间,日常管理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劳教所应加强对劳教人员的生活指导,可邀请专家教授、社会志愿者等来所开展涉及婚姻家庭、社会交往、营养与健康等内容的专题讲座,培养劳教人员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 劳教所可邀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安置帮教机构等相关部门到劳教所对即将解教的劳教人员进行经营、税收、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宣传与教育。
第十二条 劳教所可组织表现较好的劳教人员到所外参观,进行直观的社会形势教育;有条件的可组织劳教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开展放假、“三试”等回归社会实习。
第十三条 出所教育结束后,由劳教所教育科统一组织劳教人员参加出所教育考试。劳教人员写出书面总结,大队组织进行出所教育鉴定。
第十四条 劳教人员解教前,大队应当对即将解教的劳教人员按教育挽救质量评价标准进行矫治效果的考核,作出危险度评估,提出出所意见。
第十五条 劳教所教育科应当做到出所教育计划、总结、课程表、课堂记录、考勤册、考试成绩册等文字材料齐全。
第十六条 局教育处对出所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劳教人员出所教育工作规定(试行)》(京劳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