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劳教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应当坚持下列原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规范养成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学习讨论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使用局统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材料,主要由劳教所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分批集中编班进行,原则上每周收容人员为一班,每班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 局教育处对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组织考核。
第二章 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收容劳教人员时,负责收容的干警应当对劳教人员进行身份意识教育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组织学习入所教育须知,告知其在劳教所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干警应在入所当日对劳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劳教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劳教人员对所犯罪错的认识程度和态度;
(三)积极宣传党的劳教方针、政策,消除劳教人员的对立情绪。
第七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第一、二周进行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性质、任务、方针、政策教育,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及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教育。主要学习司法部23号令、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养成标准、文明礼貌规范、内务卫生标准以及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使劳教人员在行为规范、内务卫生上达到规定的标准,强化行为规范养成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写出遵守所规纪律的保证书。
第八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第三、四周进行认罪认错教育,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进一步学习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劳教人员的身份意识和改造意识。每名劳教人员要写出认错悔过书,坦白余罪余错,揭发检举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干警组织劳教人员撰写个人成长史。
负责心理咨询矫治工作的干警要完成劳教人员心理测试工作,并根据心理测试结果,与大队领导及责任干警共同研究,制定初步教育矫治方案。
第九条 入所教育第四周结束后,劳教人员写出入所教育总结,大队在班组鉴定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鉴定。
第十条 “法轮功”劳教人员入所初期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教育为主,同时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对取缔“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其他教育内容在初步转化后由所在劳教所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要贯穿入所教育始终,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劳教人员进行队列训练,训练达到规定要求;劳教所应根据入所教育进展情况,适当安排广播体操、革命歌曲和改造歌曲的学习。
第三章 课时安排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全面实行课堂化教学和课时制,采取专兼职教师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师授课不少于40课时,其他训练和教育不少于120课时。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课时分配如下:(一)行为规范养成教育,36课时;(二)劳动教养法规以及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教育,36课时,其中,干警授课不少于8课时;(三)认罪认错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等,52课时,干警授课不少于32课时;(四)队列训练、广播体操、学唱歌曲,36课时。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对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入所教育书面考试应按照劳教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分别命题、严格考核。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50岁以下(不含)的劳教人员,由局统一组织考试。其他劳教人员的考试经局教育处同意后可由劳教所组织实施。
对劳教人员中的文盲或者文化程度较低者,可采取开卷或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对有精神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等不能正常参加入所教育学习、考试的劳教人员,可以免试。
第十五条 对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养成、队列训练、广播体操及规定歌曲的考核,采取集体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入所教育结束时,每名劳教人员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入所教育书面考试合格;
(二)会背、会用司法部23号令,行为规范养成达到标准;
(三)能够认错服法;
(四)会做第八套广播体操,队列训练达标;
(五)会唱不少于3首规定的革命歌曲及改造歌曲。
第十七条 确保“法轮功”劳教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不出现自伤、自残、绝食、绝水等违反所规纪律的行为,写出不练功、不传功和遵守所规纪律的保证书。
第十八条 入所教育结束时,要整理好相关材料并归入劳教人员档案:(一)劳教人员学籍卡;(二)保证书;(三)认错悔过书;(四)个人成长史材料(吸毒劳教人员包括吸毒史);(五)劳教人员入所教育总结;(六)班组鉴定;(七)劳教人员入所教育鉴定表;(八)队列训练广播体操考核表;(九)劳教人员心理测试分析。
第十九条 劳教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违反所规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而被集训处理的,集训期满后重新进行入所教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队兼职教师要进行重点辅导,并组织参加就近一批的考核:
(一)入所教育书面考试不合格,经教育可以参加考试的;
(二)队列未达标的;
(三)行为规范不会背记或掌握不熟练的;
(四)其他方面未达到标准的。
入所教育书面考试不合格两次以上(含)的,应进行强化训练。
第二十一条 每期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结束后,劳教所教育科应当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的时间、人数、达到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整改意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规定(试行)》(京劳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