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廉政工作 队伍建设
教育园地 学术交流 动态消息 图片信息 专题报道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 页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劳教人员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为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劳教人员参加劳动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劳动的教育矫治功能,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教人员的劳动是指管教单位为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依法组织的,使劳教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劳动习惯、学习劳动技能、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实践活动。

劳教人员劳动报酬是指按劳教人员劳动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根据劳教人员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表现等情况,发放给劳教人员的收入。

第三条  管教单位主管生产所领导、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生活卫生部门和劳教大队负责劳教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发放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劳动考核和劳动报酬发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劳教大队劳动收入情况,并将收入情况报财务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及能源材料消耗标准;指导和监督大队对劳教人员的劳动考核和劳动报酬的发放。

第五条  劳教大队负责劳教人员劳动考核工作;核算每名劳教人员劳动报酬金额。

第六条  财务部门按经营收入情况,核算劳教大队应发放劳动报酬的金额,并根据生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劳教大队参加劳动的有关资料,及时兑现劳教人员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生活卫生部门负责将劳教人员的劳动报酬转入劳教人员个人账户。

第八条 劳动报酬发放对象:

(一)直接参加产生收入劳动的劳教人员;

(二)从事食堂炊事、种养殖劳动的劳教人员;

(三)参加其他劳动的劳教人员劳动报酬,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发放。

第九条 管教单位按局有关规定提取劳教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全额发放给劳教人员个人,计入劳教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  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原则上以大队为单位按月发放,特殊情况经主管生产所领导批准,可以两个月发放一次。劳教人员转所或解教时,应及时结清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程序为:

(一)劳教大队于每月25日前将本队月生产情况汇总后报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核算各劳教大队应发放劳动报酬的金额; 

(三)劳教大队根据核算的金额及劳教人员劳动表现计算每名劳教人员本月劳动报酬的金额,制订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发放表,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经大队领导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生产所领导审批;

(五)下月10日前由生活卫生部门将劳动报酬统一转入劳教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按月将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发放表造册归档,局、所两级审计部门定期对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关于劳教人员劳动生产管理及核算的暂行规定》(京劳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40214
技术支持:SiteServer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