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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通讯报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为鼓励劳教人员参与通讯报道,进行自我教育,根据局《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关于对劳教人员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与通讯报道的劳教人员,按稿件刊发情况给予奖分,对优秀通讯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局办公室对劳教人员通讯报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劳教所教育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劳教人员通讯报道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通讯报道活动应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写作条件。

第五条 劳教人员投往《北京劳教》报和其它社会报刊的稿件,由大队建簿登记并经所教育科审核转送。

第六条 劳教人员刊发在《北京劳教》报上的稿件,依下列规定奖分:

(一) 消息、通讯、言论、杂文、散文、小说类稿件1000字以上的奖50分;1000500字之间的奖40分,500字以下的奖20分;诗歌、诗词类稿件,奖20分;书法、绘画、篆刻、剪纸等艺术类稿件,奖20分;简讯、谜语类稿件,奖10分。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作者合写的稿件,按作者数量平均奖分。

第七条  局办公室在每期报纸付印后,将刊发稿件奖分情况书面通知劳教所。劳教所以书面通知日期为准按照局《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规定程序给予奖分。

第八条  劳教所每半年进行一次所级优秀通讯员评选工作。半年内在《北京劳教》报刊发5篇以上稿件且未受到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分的,可以被评为所级优秀通讯员。

对所级优秀通讯员,劳教所可给予物质奖励;连续两次被评为所级优秀通讯员的,按局《关于对劳教人员奖励的规定》第六条给予记功奖励。

第九条 劳教人员转所调动,由转出单位负责将投稿、中稿登记等有关材料转达调入单位。

第十条 劳教人员在所内自办刊物上中稿的奖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减半办理;经《北京劳教》报审核转投社会刊物中稿的奖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劳教所”是指承担管教任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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