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管理阶段矫治工作,进一步调动劳教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教人员放假和试工、试农、试学(以下简称“三试”)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安全性和社会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三试”由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局管理处对劳教人员放假、“三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放假
第五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二分之一以上,多次违法犯罪或戒毒型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表现较好的,可以在法定节假日放假。
第六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离所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家庭具有帮教条件;
(三)受过减期奖励。
第七条 劳教人员虽被批准放假,但因下列原因不得离所回家探望,办理假期折抵劳教期:
(一)户籍地为外省市的;
(二)自愿放弃回家探望的;
(三)家庭不具备帮教条件的;
(四)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第八条 劳教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春节期间放假回家探望:
(一)户籍地为北京市;
(二)入所六个月以上,受过减期奖励,且思想稳定,无反复或严重违纪行为;
(三)劳教人员所犯罪错,放假后在当地不致引起公愤;“法轮功”劳教人员的近亲属不练功;
(四)家属具有帮教条件,且负责接送;
(五)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戒毒型劳教人员应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三分之二以上,且一贯表现较好,未受过处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在春节期间劳教期满的,且表现较好的,也可予以春节放假回家探望。解教当天,劳教人员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法轮功”劳教人员不办理春节期间劳教期届满放假。
第十条 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假: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尚未戒除毒瘾的;
(三)前次放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对因“法轮功”问题再次被劳动教养或曾受到过延期惩处的“法轮功”劳教人员。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春节放假比例不得超过在册人数的5%。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被批准放假后,第一个月每周放假一天,自第二个月起,每周放假两天。
春节放假一次不超过四天。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假期折抵劳教期的,放假一日折减劳教期一日。
折抵劳教期的办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的,按局意见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所在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放假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放假劳教人员名单,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提出异议的,管理科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七)劳教人员春节放假还需报局审核。
第十五条 办理劳教人员放假,劳教所应当与公安机关、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劳教人员具保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劳教所应当将放假劳教人员的名单,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劳教所应在劳教人员放假离所时,向本人宣布纪律,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劳教人员应当写出保证书。
第十八条 劳教人员放假离所后,应持放假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并由派出所加盖公章,且每日向劳教所电话报告在外情况。放假期间,劳教人员必须在居住地休息,不得擅自外出。放假期满回所后,应将放假证明书交回劳教所。
第十九条 劳教人员放假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放假,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具保人丧失具保条件的。
第二十条 停止劳教人员放假,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三试”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试工、试农:
(一)在放假期间没有违法犯罪或违背社会公德问题;
(二)有经过合法注册、党政组织健全、劳动者权益能够得到良好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接收,或农村基层组织健全、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居住村接收。
第二十二条 劳教人员进入开放式管理阶段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试学:
(一)未满18周岁的劳教人员,或已满18周岁且劳教前系在校学生;
(二)有经过教育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学校接收;
(三)家庭具备帮教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三试”:
(一)患有性病、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的;
(二)有逃跑史、逾假史的;
(三)因参与邪教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的;
(四)吸毒型劳教人员进入社会适应期不足三个月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省籍、多次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的“三试”,应严格掌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劳教人员“三试”审批程序:
(一)劳教人员本人及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教人员班组评议;
(三)责任干警作出鉴定;
(四)大队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三试”意见;
(五)劳教所管理科在相关大队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三日)拟“三试”劳教人员名单;对提出异议的,应予调查核实;
(六)劳教所管理科对接收劳教人员“三试”的单位或学校(简称:“三试”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取证;
(七)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和走访情况,审核劳教人员“三试”;
(八)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劳教所应当与“三试”单位签定帮教协议书,与劳教人员家属签定具保书,向劳教人员宣布“三试”期间的纪律。劳教人员应写出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应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劳教所管理科汇报在外表现情况,每月按劳教所规定的时间回所汇报情况。
劳教所每季度或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应对“三试”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将考察报告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突出表现,依据有关规定,可给予记功、减期、提前解教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三试”,收回劳教所执行:
(一)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
(二)擅自脱离指定活动区域的;
(三)思想出现反复的;
(四)不服从“三试”单位管教的。
第三十条 停止劳教人员“三试”,由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意见,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劳教人员在“三试”期间劳教期满的,劳教所应及时通知本人回所办理解教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局可以决定暂停放假、“三试”。
第三十三条 家庭具有帮教条件是指:有近亲属或监护人能够对其抚养(扶助、赡养)、教育、管束。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三十四条 违背社会公德的认定标准:社会上有关单位或公民向劳教所反映该劳教人员违背社会公德,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 劳教人员在放假、“三试”期间重新违法犯罪,有关领导及干警存在工作过错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要求领导及干警做的工作没做或没有做到规定的程度。
第三十六条 劳教人员在放假、“三试”期间,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劳教所”是指承担管教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28日起执行。《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劳教人员放假试工试农试学试行办法》(京劳发〔2003〕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