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党委、局机关党委:
重新修订的《首都劳教人民警察十不准》经2008年6月18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关于印发〈干警职工十不准〉的通知》(京劳党〔2003〕9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首都劳教人民警察十不准》是加强民警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党委、纪委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增强贯彻落实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首都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自觉做到熟练掌握并严格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
二、各单位党委、纪委在日常工作中,要切实抓好《首都劳教人民警察十不准》的贯彻执行,并纳入民警培训和考核内容,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带头执行“十不准”,严肃纪律,严格要求。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民警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共北京市劳教局委员会
2008年6月19日
首都劳教人民警察十不准
一、不准打骂、体罚、侮辱或者指使、默许他人打骂、体罚、侮辱劳教人员。
二、不准扣押劳教人员检举、控告、申诉信件。
三、不准索要或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
四、不准为劳教人员购买或传递违禁品。
五、不准违规使用警戒具。
六、不准将应由民警办理的事项交予劳教人员。
七、不准违规为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八、不准工作期间饮酒或着警服在经营性场所饮酒。
九、不准对待群众冷、硬、横、推。
十、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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