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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劳教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发布日期:2006-10-16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民警执法执纪行为,树立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局民警。民警遵守准则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第三条  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热爱祖国,忠于法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五条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争创一流业绩。反对不作为,杜绝乱作为。

第六条  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反对自由主义、敷衍塞责,搞无原则纠纷。

第八条  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公正执法,尊重和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管理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二)违规办理劳教人员奖惩、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

(三)克扣、挪用、侵占劳教人员伙食费及其他财物;

(四)滥用处罚措施或警戒具;

(五)打骂、体罚、虐待或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

(六)组织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使用劳教人员干私活。

第九条  为警清廉遵规守纪。坚决贯彻执行司法部《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局《干警职工十不准》,严格遵守首都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提倡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或娱乐消费等;

(二)为劳教人员购买、传递、提供违禁品;

(三)私自为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件或影响所内安全稳定的各种信息;

(四)私自会见劳教人员亲属或到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家中走访;

(五)以警察身份帮助他人处理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为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七)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八)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九)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

(十)参与赌博。

    第十条  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警容严整,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态度公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着警服在经营性场所饮酒、参加娱乐活动;

(二)不按规定着警服,警容不整,举止粗俗;

(三)接待群众冷、硬、横、推;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参与色情活动;

(五)败坏劳教人民警察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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