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北京市劳动教养学会。英文译名:BEIJING SOCIETY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简称:BJSRL)。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劳动教养理论研究人员、热心于劳动教养事业的社会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团结全市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劳动教养理论研究人员和热心于劳动教养事业的社会人士和有关单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劳动教养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全市劳动教养工作实践和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为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劳教局和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全市劳动教养科研课题计划;
(二)组织开展科研活动,交流和推广劳动教养科研成果;
(三)组织参加国内外地区性或专业性学术研讨;
(四)编辑会刊、资料、文集和编写专著;
(五)评选劳动教养研究文章,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与其它省(区)市劳动教养学会、科研部门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有志于从事劳动教养学研究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劳动教养学理论基础或劳动教养工作经验;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有本学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科研成果优秀、贡献突出的,可获得本会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科研课题、专题调查,按要求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者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劳教局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德高望重,对劳教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学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学会工作;可授予名誉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劳动教养学研究;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劳教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劳教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
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
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事理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每年拨给的专项经费;
(二)会费;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将按照本会的经费管理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劳教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市劳教局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劳教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民政局和劳教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7日学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