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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教养教育机制初探

发布日期:2006-06-23 来源:北京市劳教局 作者:女子劳教所课题组 字体:  
    教育作为一种对人施加影响的活动,是社会得以发展的永恒动力。劳动教养的教育工作是劳教机关对轻微违法人员进行重新塑造、实现其再社会化的手段。劳教人员这一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教养的教育工作与社会教育相比,在内容上要更具有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要更具有科学性。劳教机关要切实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体现劳动教养重在教育、立足于挽救的内在本质,不断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就必须充分发挥劳动教养教育工作应有的职能,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工作机制。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教养教育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其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其应有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对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现状的反思出发,提出建立劳动教养教育机制的工作方向,力求对完善教育工作、实现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所启发。

    一、对当前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反思

    (一)干警全能的用人观念,影响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劳教工作要求每个人民警察都是“挽救劳教人员灵魂的工程师”,都是劳教人员思想回归的引路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在从事劳教人员教育工作的同时,既要从事劳教人员的管理工作,还要组织劳教人员进行生产,可谓集各种职能于一身。这种大而统的分工方式,使每个基层干警都成了“万金油”,也就是说,要求无论任何时间把任何人放在任何一个基层岗位,都要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不需考虑其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这种人人全能的观念使干警都能很快地适应工作岗位,掌握各种管教工作方法,但是,它的最大缺点则是忽视了干警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方面的差异,而且干警没有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如何提高矫治工作质量,工作守成性多,难以跳出固有模式和经验的束缚,创新的动力不足。然而当今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劳教工作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继续按照传统观念对干警进行定位和沿用旧的教育工作模式已明显不合时宜。

    (二)教育工作的目标过于理想化,不切实际。

    1982年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条把劳动教养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劳教管理机关要求把劳教人员培养成为“四有新人”;有的要求劳教人员不仅要爱党、爱社会主义,还要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有的甚至希望劳教人员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这些教育目标严重脱离了劳动教养工作的现实,难以实现,一些基层劳教场所就干脆把更多的精力花在追求经济效益等“实实在在”的成绩上来,教育工作只是满足于走形式,一些干警认为,教育工作本来就有见效慢、难以衡量等问题,再设置这些工作目标,就使得教育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他们因而丧失了进取的信心和勇气,在主观上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这导致了教育工作根本难以发挥其在教育矫治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三)教育工作的内容与矫治劳教人员的需要不相适应,对劳教人员的思想影响有限。

    当前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内容,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比较陈旧、单调、空泛,缺乏新意,与劳教人员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脱节,针对性不强,可信度不高。例如政治教育的核心思想和主体内容基本上还是延续建国以来倡导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当今社会对“三观”的认识,尤其是对人生观、价值观的认识,随着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已与传统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此外,职业技术教育由于师资、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基本上采用“干什么、学什么”的培训模式,很难对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就业产生积极作用。而教育工作要取得成效,就必须符合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和内心需要,这些不符合劳教人员内在需求、缺乏可信度的教育内容,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很难得到劳教人员的认可而显得苍白无力,未收到应有的效果。

    (四)教育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比较单一,影响了教育工作的效果。

    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视共性教育、忽视劳教人员个体间的差异,搞一刀切。劳教人员不分年龄、文化、罪错程度,都要学习同样的内容。虽然我们也强调个别教育,但是,这种个别教育是属于辅助性的,缺少对劳教人员的个性特征、个体需求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的认真系统的研究,也缺少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在考核个别教育的过程中,往往看重每月有多少份谈话笔录,却很少有人考核这种个别教育的效果,这使个别教育经常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在思想上把教育工作看作是知识、技能、道理由外到内的灌输过程,在实际操作上把它简单地等同于课堂化教学。有的干警把劳教人员违法原因仅仅归因于道德、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缺乏等,他们认为,劳教所需要对劳教人员进行道德教育、传播文化知识、传授劳动技能,并且只要劳教所把这些内容输入给劳教人员,他们就会改过自新,因此,过于夸大课堂化教学的作用,希望仅仅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实现劳教人员思想的转变。三是在教育过程中以要求为主,过多地强调劳教人员的义务,不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这种训导式的教育方式,容易引起劳教人员的对立情绪,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四是在教育的方式上,干警多是照本宣科、简单说教,填鸭式的灌输,不仅缺乏针对性,而且缺乏互动的交流和探讨,再加上传授的内容很难得到劳教人员的认可和信服,劳教人员的思想很难有所触动,传授的内容也就很难转化为其内心的思想信念,教育的效果不佳。

    (五)不合理的教育工作考核方式,使教育效果的评价工作陷入形式化、表面化。

    目前教育工作考核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重形式的多,重内容、重效果的少。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在考核过程中,有过于强调教育工作的各种记录、各类数字(如专职或兼职教师的数量、“三课”教育的到课率、及格率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的获证率等)的倾向,形成了“形式”教育、数字教育。即使这些记录都是真实的,这些记录和数字果真能够全面整体地体现教育工作的质量与效果吗?恐怕未必,例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本来的目的是要增强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谋生能力,有的劳教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学习,就获得了职业技术教育证书,这显然违背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初衷,但却迎合了各方的实际需要:劳教所可以达到要求的获证率;职业技术单位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至于能否对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所帮助则鲜有考虑;劳教人员通过付出金钱、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分数,为将来的减期打基础,他们更多地考虑的是这种现实的利益,因此把职业技术教育工具化。与以上数字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真正反映教育工作实际内容的因素,诸如干警教师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劳教人员对劳教所安排的各种学习的接受程度、他们学习后的真正认识和收获、职业技术教育是否符合劳教人员的内在需求、是否与社会的需要相接轨、是否对劳教人员的就业产生积极作用等,均被排斥在考核标准之外。二是定性的多,定量的少。特别是在评价劳教人员的受教育效果时,只要劳教人员不违纪,就往往被认定为所内表现良好。这种评价方式,不仅带有浓厚的个人感情色彩,易受干警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且缺乏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同时,真正反映劳教人员改好程度的指标,如人生态度、认知结构、社会适应能力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注重表面、忽视本质的考核方式,使一些单位在教育工作上只做表面文章,同时却能用很多所谓的数字来表明其教育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

    (六)教育工作在实践中被片面化、弱化、扭曲的现象以不同的方式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罚主义的思想使教育工作走向片面化。部分干警认为,劳教人员虽然也是人,但他们首先是违法人员,理应受到处罚,他们的这一地位不容改变,对他们的教育就是要通过外界痛苦的惩罚刺激,使他们树立起不再违法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劳教人员相当一部分正常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被剥夺,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被片面地理解为简单粗暴的惩罚。这种教育偏离了教育工作的方向,其后果就是劳教人员的人格不能受到应有的尊重,其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反社会心理被进一步强化,劳教工作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初衷未能得到实现。

    2、重管理、轻教育的思想弱化了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近年来,司法部多次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确保场所安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的具体要求,把场所安全作为衡量劳教场所工作的一个基础性指标。这使得狭隘的所管安全观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一些基层单位和干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突出的表现就是就管理抓安全,严防死守保稳定,只满足于眼前不发生事故,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片面地认为所管安全是硬任务硬指标,而教育工作则是软任务软指标,因此出现了重管理轻教育甚至以管代教的现象。这种思想由于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颠倒了教育与所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上一手硬、一手软,结果是所管安全工作缺乏刚性的支撑,即使实现了所管安全,由于忽视了教育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目标根本难以实现。

    3、劳动主义的思想扭曲了教育工作的初始目的。劳动主义的产生有四个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干警将“劳动改造人”这一思想片面地理解为通过简单的强制他们劳动来实现矫治;二是在部分劳教场所,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劳教经费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地方,必须要通过生产创收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三是有的劳教场所为基层下达一定的经济指标,并把生产的效益与干警的考核、奖金分配挂钩,这使得一些基层单位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出现了以劳动代替教育、将劳动作为评价教育工作效果的重要甚至唯一指标的不良倾向;四是目前劳教生产的劳动力素质低、生产力水平低、经济效益低,这“三低”决定了经济效益的实现必须要以占用大量时间、牺牲教育工作为代价,教育工作只能围绕劳教生产“转圈子”。不可否认的是,在新中国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劳动作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手段,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劳动改造人”这一观点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能够认同其所从事的劳动,也就是说,只有劳动得到了劳动者自身的认同,劳动才具有真正的改造意义。如果仅注重劳动本身,而忽视劳动过程中人的情感等诸多方面的需要,那么劳动不仅不能发挥教育的功能,而且有可能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

    (七)劳动教养学校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自1982年至1992年,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司法部印发的很多文件中对劳动教养学校的办学以及上等级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如何创办劳动教养学校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这一问题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劳动教养学校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在全国大多数劳动教养学校附属于其所在的劳动教养场所,缺乏独立性,校长就是其所在劳教场所的所长,教务组长就是教育科的科长,实际上是两块牌子(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一套人马,劳动教养学校的一切活动都要从属、迁就于劳动教养场所的其他工作,使得教育时间被占用的情形普遍存在;二是由于劳动教养教育工作对于劳教人员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的表露于外,对于教育工作质量的考核方式简单,表面化、形式化的东西太多,使得很多劳教场所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见效快而且效果明显的劳教生产和管理工作上,客观上弱化了劳动教养学校的地位,即使劳教人员获得了某一方面(如文化方面)的证书,其实际的含金量也有待商榷;三是从事教学工作的干警同时也要负责很多其它的工作,这使得劳动教养学校虽然在形式上拥有很多的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但教育工作计划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八)作为劳动教养教育矫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是地方部门重视不够,形式单调。一些地方的部门和领导认为教育矫治劳教人员是劳教所的事情,从而导致对帮教工作不够重视,满足于完成任务指标,而且帮教工作缺乏计划性,随意性大。社会帮教活动存在主题不突出、说教多、号召多,缺乏针对性教育,以及形式上多采用作形势报告或者向劳教人员赠送书籍、慰问品,解决实际问题不足等情况,弱化了帮教工作的效果。二是劳教家属认识片面,作用异化。亲情帮教具有直接性、具体性、针对性和亲和力强的特点,对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有着其他形式不可替代的教育效果,但目前劳教家属多是带钱带物,从物质上关怀较多,思想劝导作用发挥不足,教育引导不够,使得帮教作用异化。三是劳教场所帮教面窄,水平低。当前,劳教场所帮教工作的一些做法、制度,从安全考虑居多,而对劳教人员解教回归社会后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考虑不多,而且基本上是单个家庭会见单个劳教人员,范围较窄,起不到互动式集体教育的效果。劳教场所在如何运用社会帮教这一手段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方面缺乏完整考虑和周全的机制。

    二、建立劳动教养教育机制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定位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目标。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把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目标定位在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而很多学者则认为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目标应定位在把劳教人员转变为“守法公民”。劳教工作教育的目标到底是“守法公民”还是“有用之才”?还是两者兼顾?笔者认为,应该定位于“守法公民”而不是“有用之才”,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用之才”的实现以“守法公民”的实现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劳教人员真正实现思想的转变,他们才有可能成为“有用之才”,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有用之才”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二是我们培养守法公民的目标并不影响我们把一些已实现思想转变、具备一定条件的劳教人员培养成为“有用之才”,但是如果我们仅把造就“有用之才”作为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目标,就会抹杀普通的社会教育与劳动教养教育的根本区别。三是过分地强调“有用之才”的目标,却无视劳教期短的客观现实,就会抓不住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特点,使得教育工作大而全,其结果就是教育工作缺少应有的系统性、选择性和针对性,而“守法公民”这一目标更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

    (二)如何界定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内容。

    在劳动教养的实际工作中,人们大多认为教育工作只不过是改造劳教人员诸多手段中的一种,甚至不是起主导作用的一个。有的人甚至认为教育要为所管安全服务、为生产提供保障。这种对劳动教养教育工作内容的片面认识,人为地降低了教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教育工作充当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完全没必要”的陪衬角色,当与所管安全工作或生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教育工作将被迫让位于其它工作。

    造成以上错误认识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内容。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要全面理解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内容,就必须从理论上承认它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劳动教养教育工作是指为转变劳教人员的思想、矫正其恶习而进行的以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系统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劳动教养教育工作是指劳教场所为促进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变所实施和贯彻的一切活动,包括劳教执行、管理、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生产等。也就是说,劳教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教育人、挽救人的意义,都是从不同的方面发挥着教育矫治的作用:劳教执行是教育的前提,管理是教育的保证,生产是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是教育的核心内容,以上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劳教场所的教育工作体系。

    除了承认教育工作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之外,我们还必须正确地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容是劳动教养的局部工作,是矫治劳教人员的手段,广义的内容是劳教工作的全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我们只有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教育工作的内容,才会把教育工作放在劳动教养工作的核心地位,并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各项活动,才能看到劳动教养全部工作总目标与劳教人员教育目标的一致性,才能处理好教育工作与所管安全、生产等其它工作的关系而不是把它们割裂开来。

    (三)能否将劳教人员良好的表现等同于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

    目前,我们在评价劳教人员接受教育矫治的表现时,主要集中在认错服法、遵守所规所纪、学习、劳动等四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干警也把劳教人员接受教育矫治的表现等同于教育矫治质量,认为只要劳教人员在这四个方面表现良好,就说明了教育矫治质量得到了提高。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劳教人员接受教育矫治的表现与教育矫治质量并不是一回事,也不是对等的关系,因为一方面,对其表现的认定与考核内容有密切的关系,例如有的劳教场所仅仅以生产表现来衡量其表现,这就更为偏颇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排除劳教人员虚假表现这一可能性的存在,例如有的劳教人员在思想没有发生转变时,却以外在的积极表现来争取减期等更符合其切身利益的机会,这两方面都是我们在衡量教育矫治质量时应当注意的因素。

    既然教育矫治质量与劳教人员接受教育矫治的表现不是同一概念,那么什么是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呢?我们又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呢?笔者认为,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是以劳教人员出所后“不再违法”为底线,以矫治劳教人员的不良主观因素、提高个体改好程度为基础,以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为终极目标,它可以通过劳教人员良好的表现得以体现。但是劳教人员的不良主观因素是否得到改变、个体改好程度是否得到提高,需要有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而不能仅仅根据劳教人员外在的表现轻易地作出结论。

    三、建立劳动教养教育机制的几点构想

    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在全国监狱系统提高改造质量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罪犯的改造工作必须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封闭、自我为主的罪犯改造格局向开放与社会相结合的格局转变;二是教育改造格局向管理、教育、劳动相结合的大教育格局转变;三是实现传统经验型的改造格局向现代化、科学化的格局转变,要从单纯的保安全、保稳定的低标准向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高标准发展。这“三个转变”同样适用于劳动教养的教育工作。而要实现这“三个转变”,必须要对现行的教育工作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机制,主要构想如下:

    (一)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教养教育工作的施动者,即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效能,以适应教育矫治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1、建立专家型干警队伍,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干警的综合素质不但包括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敬业精神,还包括严格管理文明执法的水平、自觉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识等,它是通过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体现出来的。只有干警自身的综合素质真正得到提高,干警才能通过其人格魅力的充分展现为劳教人员做出典范,才能为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才能使其言语、行动中透露出的各种信息更容易地被劳教人员所接受,进而对其进行熏陶、感染,加速他们的思想转变,为教育水平的提高提供动力。要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一是要把紧“入口”,把有限的编制用于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急需的专业人才,调整优化队伍结构,并为人才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二是要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经常对在职干警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培训或鼓励干警自学,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知识化水平,使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由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由低层次、经验型向高层次、知识型转变;三是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依法、文明、科学执法的意识和水平。

    2、探索干警科学的岗位分类,实现干警队伍的专业化。要最大程度地发挥每个干警不同的特长和专业优势,仅仅建立专家型的干警队伍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探索干警科学的岗位分类,实现干警队伍的专业化。为此,一要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科学、合理的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和完善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二是劳教场所要根据每一个干警在专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特长,做好对现有人员的分类工作,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类体系,实现人员分类与岗位分类的有效衔接;三是建立起充分竞争、有效激励的人才发展机制,使每个岗位的干警都有其施展才能、展现才华的空间,为其实现自我价值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

    对劳教场所整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重新违法犯罪率来进行评估,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从提高教育矫治的科学化水平的角度来说,我们要了解劳教人员的外在表现是否为其内心世界的真实反映,必须建立一个对劳教人员个体的量化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形成一套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在这一评估体系中,既要有对劳教人员违法原因的剖析,又要看其对社会、对人生、对法律的态度以及对各种诱惑的抵制能力,还要看其对社会的适应能力等。对以上评估内容,要根据劳教人员的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权重系数。如对初次违法的人员和少年劳动教养人员,要重点考核其对法律的态度;对多次违法的人员,要重点考核其对人生的态度;对吸毒人员,要重点考核其对毒品诱惑的抵制能力;对容易冲动的人员,要重点考核其社会适应能力等等。把以上评估体系与干警通过谈话、观察了解到的劳教人员的表现综合起来,再对劳教人员的转变程度作出评价,这样就可以明确教育工作的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实现劳教人员个体教育矫治程度的稳步提高。只有劳教人员个体的教育矫治程度不断提高,才有可能实现劳教场所整体教育质量的提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三)以劳教人员的再社会化为目标,开展好教育工作。

    1、顺应时代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教育内容,开展需求式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信息网络更加密集,传播形式更加迅捷,社会价值观念和文化也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对传统条件下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内容形成了冲击。因此,我们应全面、系统地审视和评价传统的教育内容,剔除过时的、滞后的内容,增加具有时代特点的内容。在更新教育内容的过程中,要融入时代精神,增强教育内容的现实性,缩小理论与实际的差距。

    2、切实发挥劳教生产的教育功能。劳教生产既要有适当的劳动强度,保持必要的强制性和充分的矫治性,又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把劳动变为劳役。通过生产,着力培养劳教人员的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管理意识和劳动竞争意识,培养劳教人员作为一名合格守法的劳动者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同时,生产劳动的经济效益一定要从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教场所应当合理安排劳动时间,科学安排劳动工种,科学配置劳动定额,并建立科学的劳动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报酬标准,劳动报酬以劳教人员劳动贡献为主要依据,可以实行计时制或计件制。劳教场所的上级机关在对生产工作进行考核时,应当主要考核它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不是单纯地考核经济效益。

    (四)实施建立在个案分析基础上的个别教育,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每一名劳教人员要想实现思想的彻底转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干警付出艰苦的努力,但是反观目前的个别教育工作,其效果主要依赖于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个人在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过程中的影响力。个别教育更多地依赖于干警个人权威建立起来,而且以解决临时性问题为主的状况,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其效果很难得到有效的保证。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要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以科学的理论指导个别教育,充分发挥个别教育缓解压力、疏通情绪、稳定思想、提高认识的作用;二是干警要尊重劳教人员的情感需要,避免单向的灌输式做法,加大情商的投入,提高亲和力,使个别教育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化气息;三是要在承认劳教人员个体差异的前提下,以对劳教人员进行科学的甄别、评估为基础,为每一名劳教人员制定一份适应个体特征的教育方案,并在工作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补充,以适应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四是要在各基层大(中)队实现干警群体的协作,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把个别教育模式由传统的“一对一”改变为“多对一”。

    (五)在更新内容的基础上,对劳动教养工作的教育内容进行梳理,实行“板块式教育”。

    1、个别教育由劳教人员所在大队的干警来完成。由于个别教育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只有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干警才有可能了解其真实的思想状况,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以便及时解决劳教人员的问题。

    2、文化教育由独立运作的劳动教养学校来完成。这就要求成立专门承担授课任务的教育机构,也就是实体的劳动教养学校,由专职的干警教师从事授课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课堂化教学,保证授课质量。但是劳动教养学校不能附属于劳动教养场所,它是独立运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根据司法部教育工作的规定和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授课任务。在文化教育的过程中,要改变原来单纯的“补习”知识的授课模式,转变为综合性文化素质的教育养成,把国情教育、历史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美育等融入文化教育的内容之中,以提高劳教人员的文化素养和文明水准。

    3、思想政治教育由劳动教养学校和劳教人员所在大队的干警共同完成。具体分工就是:在授课过程中由劳动教养学校负责,课后由劳教人员所在大队的干警负责,从而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劳教人员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其劳教生活的始终,以促进其思想的转变。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运作上,必须要保证每一名劳教人员都能完成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这三门基础的教育内容,使他们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拥有基本的道德认知水平、具备一定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除此之外,劳动教养学校可根据劳教人员的期限和学习能力来适当地调节其学习的内容。

    4、将劳动教养的职业技术教育融入社会教育的框架,由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来完成。具体方式可以有四种:一是可以根据劳教人员的意愿,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了解大部分劳教人员的职业技术需求,由劳动教养学校与有关院校、职校、企业、劳动部门联系,与这些力量联合办校;二是购买安装相应的职业院校研制的教学软件,定期组织劳教人员学习;三是在劳教场所建立教育平台,利用网络远程教学和电视教育;四是可以让表现较好、没有社会危险性、愿意学习且即将解教的劳教人员,在经过劳教所审批后,参加社会上的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试学”工作。以上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可以解决劳教场所开展教育过程中的教材、师资、教学的问题,也给劳教人员提供更多的专业选择余地和学习机会,更可以使技术教育适应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劳教人员解教后获得重新就业的机会,更好地融入社会。

    (六)努力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建立稳定、有效的帮教体制。

    要改进帮教工作方式方法,克服说教式、训话式和号召式的帮教;加强协调管理,建立社会帮教工作的计划管理机制,如各区县需要组织社会帮教活动的,应在年初列出具体计划报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和协调。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充分征求劳教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计划,从而增强帮教工作针对性,提高实际效果。在创办劳教特色过程中,可借助社会的力量,在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过程中实施试工、试农、试学的“三试”工作和引入社区服务矫治机制,打破过去那种单纯的、封闭式的教育模式,让表现好、临近解教的劳教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实行开放式教育。

    (七)以心理矫治为平台,提高教育工作的科技含量。

    心理矫治是指运用心理学知识、原理、技术和方法,通过对被矫治人员进行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措施,调节其情绪、消除其不良心理、矫正其不正确认知、提升其心理健康水平、完善其人格的一种活动。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是针对劳教人员的个体特点,以培养健康心理为目的,提高其整个群体的心理素质。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应当健全必要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增加投入,同时还要健全矫治网络,加大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以提高劳教人员自身的心理调节水平,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心理矫治要得以有效地开展,必须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谁来矫治劳教人员的心理。当前,劳教系统从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主体是通过短期培训的干警。但是,心理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且需要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人际知觉能力,短暂的几次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外,从心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到心理矫治技术的掌握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和临床实践,经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而劳教场所现有的心理矫治人员无论是在知识的储备还是在技能的训练方面都相去甚远,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劳教所应大力借助社会资源,聘请当地大专院校的心理学专家、医院的心理医生到劳教所开展矫治工作。没有条件的,由劳教所担任心理咨询人员的干警来从事这一工作,但劳教所也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警的矫治水平,使劳教人员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

    2、心理矫治是矫治心理问题还是心理疾病。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不是静止的,而是随时间、空间以及遭遇的事件动态变化的。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心理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就可能因长期的积累逐渐导致心理问题的严重化,诱发心理疾病。因此,心理矫治工作重点应放在心理问题的及时解决上。有条件的劳教场所,可以开展对人格障碍、神经症等的心理治疗工作。

    3、如何看待劳教人员心理测试中出现的问题。目前国内很多劳教所都开展了劳教人员心理测试,测试所用的工具大多是引进国外有名的心理测试量表,但在心理测验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干警只是把几个测验结果放在一起,把各种相关描述进行简单拼凑,就将其作为对劳教人员的心理诊断,造成测试工作表面化、简单化,测试结果的可信度不高;二是部分由于劳教人员不认真填写等原因,造成测试结果与日常观察不相符。对于以上两个问题,要求干警对劳教人员进行积极的引导,同时要正确看待测试结果,尽可能地把测试结果与日常表现结合起来,如果出现反常情况,要认真核实其背后的原因,而不是把测试结果绝对化。

    4、心理矫治方法技术的本土化问题。国内劳教场所开展的心理矫治,大多是引进西方国家的心理咨询和治疗的理论技术,采用这些技术应该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准确地把握这些心理矫治技术的要领;其二是与我国劳教人员的实际结合起来,针对具体情况加以修正,逐渐创立适合劳教工作实际的心理矫治方法体系,避免工作的简单化。

    总之,新时期的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要切实发挥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功能,我们就必须树立教育为本的理念,打破单一、封闭的传统教育形式,建立一套科学、高效、与其它工作有机协调、与时代同步发展的劳动教养教育机制,这种教育机制是从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目标的,它通过对教育工作重新定位、对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的革新、建立与劳教人员奖励紧密挂钩的教育效果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充分挖掘劳教人员自身的潜能,激发其内在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将教育过程中所要传输的正确的理念内化为劳教人员内心的信念,以转变劳教人员思想的目的,使教育挽救质量真正得到提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主要参考资料:

1、《罪犯矫治观念的继承和创新》,江苏省南京监狱课题组,《中国司法》2004年第3.

2、《制约教育挽救质量的因素和对策》,胡春辉,《中国劳动教养》,2004年第2期。

3、《论改造质量量化评价的要素和权重分配模式》,裘学庆,《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

4、《关于“教育改造”几个问题的再认识——提高在押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点思考》,傅建国、王宇震,《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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