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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警工作时间以外行为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预防和减少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以下纪律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谨慎交友,树立劳教人民警祭的良好形象:

(一)严禁参与黄、赌、毒和各种封建迷信、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严禁着警服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三)严禁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四)严禁在家中或其他非工作场所私自会见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到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家(单位)中私访。

(五)严禁接受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六)严禁让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代购、代销任何商品。

(七)严禁利用公款吃喝玩乐,接受免费旅游度假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休闲、健身美容等。

(八)严禁收受、借用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九)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准在其他单位兼职。

(十)严禁参与经营、有偿中介和传销等活动。严禁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十一)严禁以警察身份帮助他人处理经济纠纷、追讨债务等。

(十二)严禁非司机开车和酒后驾车。不经领导批准不准动用公车办私事。

(十三)要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国家秘密。

(十四)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在京单位离京或京外单位离开所在地区必须请假,履行有关手续。

(十五)严禁借过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职务提升、岗位变动等请客、收受礼品、聚敛钱财

(十六)严禁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为亲友充当“保护伞”。

(十七)严禁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或参与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活动。

(十八)其他与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党委要加强对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并将此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和任务,按“一岗双责”的要求,狠抓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实行齐抓共管。政工部门要把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了解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并对违规线索调查处理。

第五条 要积极研究探索干警工作时间以外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要疏通与社会、家庭等联系渠道,将外部信息纳入内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干警工作时间以外的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教育纠正。

第六条 严肃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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