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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4、对劳教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6、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7、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

    8、其他法定权利。

 二、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

    3、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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