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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教局“十个严禁”

发布日期:2006-05-30 来源:  作者:  字体:  

    1、严禁直接参与或指使、默许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

    2、严禁利用劳教人员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或其他职权接受贿赂、馈赠,谋取利益;

    3、严禁使用劳教人员管理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

    4、严禁使用劳教人员干私活,私自接待劳教人员亲属和关系人;

    5、严禁扣押、拖延劳教人员申诉、控告信函;

    6、严禁克扣、挪用、侵占劳教人员伙食费和其他财物;

    7、严禁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发生经济往来、私放劳教人员;

    8、严禁擅离职守,失职、渎职;

    9、严禁违反规定对劳教人员使用禁闭和警戒具;

    10、严禁违反规定持有、使用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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