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劳教人员改造积极性,稳定改造秩序,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劳教人员的改造表现、入所时间长短、罪错性质、恶习程度,划分不同等级,实行累进处遇制。
第三条 分级管理实行依法照章办事、宽严相济、安全稳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劳教人员的管理分为三级,即A级、B级、C级;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其中A级分三等,即A级甲等、A级乙等、A级丙等;B级、C级不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管理处对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负责劳教人员分级管理的领导工作,审批劳教人员的管理等级。
第七条 劳教所设劳教人员教育矫正工作小组,由管理科副科长担任组长,按本所劳教人员总数的1%配备专职干警,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教育矫正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大队干警共同研究制定劳教人员个案矫治计划;
(二)指导劳教人员的个案矫治工作;
(三)负责劳教人员是否达到教育矫正标准的考核;
(四)负责劳教人员的管理等级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调查放假、“三试”劳教人员的家庭帮教条件、接收单位及其他社会情况;
(六)负责放假、“三试”劳教人员的跟踪考察;
(七)负责劳教人员改造表现的心理评估。
第九条 劳教大队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责任班干警负责劳教人员个案矫治工作。
第三章 管理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条 处于入所教育期间的、尚未达到教育矫治标准的、入所(从调遣处收容之日起计算,下同)不满六个月的劳教人员,定为B级。
第十一条 已达到教育矫正标准且入所满六个月的劳教人员,晋入A级,确定为A级丙等。教育矫正标准如下:
(一)写出认错认罪书面材料,认真回顾自己违法犯罪的历程,分析违法犯罪的原因,制定改造计划,自觉主动接受教育矫治,并在劳教人员大会上进行现身说法演讲;
(二)如实交待自己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坦白余罪余错,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并经过查证属实;
(三)自觉遵守劳教人员守则、行为规范、日常生活规范;
(四)认真学习法律、道德和文化、技术知识,考试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六)对其他不认罪错的劳教人员进行帮教规劝,敢于批评制止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七)经心理调查分析,改造表现、心理评估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A级丙等的劳教人员受过减期奖励、劳教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晋升为A级乙等。
第十三条 A级乙等的劳教人员执行劳教期三分之二以上的,晋升为A级甲等。戒毒型和“法轮功”劳教人员一般应逐级晋级,其他类型劳教人员初次违法犯罪的,经过三个月以上的考察没有出现反复,且入所六个月以上,可从A级丙等直接晋升到A级甲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级:
(一)严重违反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有多次前科劣迹,经教育没有悔改之意的;
(三)有逃跑、闹事、行凶伤害他人、自杀及其他危险的。
第四章 管理等级待遇标准
第十五条 B级劳教人员,按现行一般管理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A级丙等劳教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在所内图书室、阅览室、教室、体育运动场地和劳教所指定的其他场地活动;
(二)每月家属、配偶可以来所聚餐、团聚、同居;
(三)每月可以根据需要在所内小卖部自购生活用品、食品;
(四)可以参加所区外劳动;
(五)适当提高伙食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A级乙等的劳教人员,除享受A级丙等劳教人员的待遇外,还享受除劳教所供应的饭菜之外的自费点菜的待遇。
第十八条 A级甲等的劳教人员,除享受A级乙等、丙等劳教人员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关于劳教人员放假、试工、试农、试学试行办法》可以放假或者试工、试农、试学。不具备放假、试工、试农、试学条件的,节假日在所内休息,一日假期折减一日劳教期。
(二)家庭确有困难的可以所外执行。
(三)可以在劳教所附近地区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
第十九条 C级劳教人员,按集训、禁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因患性病、传染病尚未治愈的,应隔离控制,进行治疗,不能享受家属、配偶来所团聚、同居待遇。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配偶来所同居。
第五章 管理等级评定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管理等级评定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管理等级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小结,自报等级,对本人不自报等级的,由责任干警提出等级意见;
(二)所在班提出评议意见;
(三)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评议;
(四)大队责任班干警做出鉴定;
(五)大队提出定级意见;
(六)劳教人员教育矫正工作小组进行考核,提出定级意见;
(七)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审批;
(八)大队召开劳教人员大会公布结果,劳教人员进入相应的管理等级。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因思想反复、违反纪律,达不到现等级标准的,应当降至相应的管理等级。
第二十四条 晋级、降级应由大队填写《劳教人员晋级(降级)审批表》一式两份,教育矫正工作小组审核后向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呈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贴从劳教所副食基地、供应站、生产加工等收入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劳教人员按照所定级别,统一佩带胸卡,挂床头卡:
(一)A级甲等的,佩带浅红色胸卡,配挂红色床头卡;
(二)A级乙等的,佩带黄色胸卡,配挂黄色床头卡;
(三)A级丙等的,佩带绿色胸卡,配挂绿色床头卡;
(四)B级的,佩带白色胸卡,配挂白色床头卡;
(五)C级的,佩带灰色胸卡,配挂灰色床头卡。
胸卡、床头卡由局规定样式,劳教所负责制作。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转所的,由接收单位参照原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 劳教人员对所定等级不服的,可以向劳教所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奖惩委员会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劳教所”是指承担管教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