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分考核工作,调动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分考核坚持照章考核、奖罚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干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实行大队、劳教所两级考核制度,各负其责,互相监督。
第四条 计分考核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监督有效。
第五条 劳教人员取得《计分许可证》后,方可参加计分考核。
第六条 计分考核采取“日考核、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
第七条 干警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应严肃查处并对错误予以纠正。
第八条 局管理处对计分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劳教所成立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以下简称所考委会),由所长、分管副所长和管理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生产科、监察科主要领导组成,所长任主任,负责领导监督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实施和处理计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依据权限审核、审批劳教人员的奖励、惩处案件。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大队成立劳教人员考核奖惩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队考委会),由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内勤组成,大队长任主任,负责计分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大队责任班干警对劳教人员按日进行考核,当日填写《日考核表》。
第十二条 大队考委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干警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大队考委会每月将“月劳教人员计分考核情况说明、奖分明细、扣分明细、得分明细帐”等情况,于下月三日前报劳教所管理科。
第十四条 管理科对大队上报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并写出全所计分考核工作的总体说明,连同各大队计分考核情况装订成册,两日内报所考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所考委会每月十日前召开会议,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经考委会主任签字后,管理科通知大队在两日内公布得分、奖分、扣分等情况。
第十六条 大队、劳教所要统一建立《计分许可证》、奖分、扣分及得分台帐。监察科、管理科每月对大队落实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征求干警意见,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收集劳教人员反映,及时向所考委会汇报。
第三章 计分资格的审定
第十七条 劳教所管理科负责组织劳教人员《计分许可证》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大队填写《颁发(撤销)计分许可证审批表》,经管理科审核,所考委会批准颁发《计分许可证》。
撤销《计分许可证》,由大队填写《颁发(撤销)计分许可证审批表》,管理科审核,报所考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劳教所每月对没有取得《计分许可证》的,进行一次《计分许可证》的考核。每季度对已取得《计分许可证》的劳教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劳教人员首次考取《计分许可证》,须入所满一个月(自调遣处办理收容之日起计算),考核下列教育内容:(1)入所教育书面考试;(2)认错服法状况;(3)熟记并遵守劳动教养人员守则、日常生活规范和行为规范;(4)队列、体操训练。
局管理处组织《计分许可证》首次考核,局教育处负责劳教人员入所教育书面考试。
局管理处组织拟接收劳教人员的劳教所,到进行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的劳教所,考核已结束入所教育的劳教人员认错服法、规范养成、队列训练。对考核合格的,调入接收的劳教所,由劳教所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颁发《计分许可证》。取得《计分许可证》的劳教人员,自所考委会批准的第二日起开始计分。考核不合格的经局管理处核准重新进行入所教育。
第二十条 复核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规范》、队列训练和局颁发的考核奖惩制度。复核合格的继续参加计分考核,不合格的报所考委会批准,撤销《计分许可证》。
被撤销《计分许可证》的,集中强化训练一个月后,考核合格的,发给《计分许可证》;不合格的,继续集中强化训练,直至考取《计分许可证》为止。
因复核考核不合格被撤销《计分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原得分继续有效;六个月内折半使用,一年以上未重新考取计分许可证的,原得分作废。
第二十一条 劳教人员受警告、记过处分或被延长劳教期的,撤销《计分许可证》。集训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发给《计分许可证》,原则上回原大队继续参加计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延长集训期。
第二十二条 持有《计分许可证》的劳教人员,当月因本人违纪扣分两次以上,或者当月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撤销《计分许可证》,集中进行强化训练。集中强化训练结束后,按第二十条规定考取《计分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文盲、四十五岁以上且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视情况可以口试。口试内容和笔试内容相同。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计分许可证》的劳教人员,再次考取《计分许可证》的,考核内容与复核内容相同。
第二十五条 劳教人员调往其他劳教所或在所内调动时,《计分许可证》继续有效,累计计分。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劳教人员每日基础分10分。其中学习方面4分,生产劳动方面3分,生活方面3分。
未成年劳教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每日基础分10分,其中学习方面6分,生活方面4分。
第二十七条 除值班员、炊事员、对重点人进行监控的包夹人员外,劳教人员因无生产任务、节假日休息等原因不参加劳动的,不考核“生产劳动方面”内容,无劳动分。
第二十八条 劳教人员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劳动,不考核“学习方面”内容和“生产劳动方面”内容,无学习分、劳动分。
第二十九条 对承担责任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和苦脏累的特定岗位,给予岗位加分。
(一)经劳教所长审核批准使用的直属大队的值班班班长、炊事班班长、文艺队(班)的班长,每日加3分。
(二)经分管副所长审核批准使用的技术员、自然班班长、直属大队负责禁闭、集训队值班的值班员,每日加2分。
(三)经分管副所长审核批准使用的值班员、炊事员、互帮小组长、民管会委员、文艺队(班)的成员、对重点人进行监控的包夹人员,每日加1分。
第三十条 劳教人员一人兼任多岗位的,按最高的岗位加分。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对劳教人员的岗位加分、奖分、扣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岗位加分由大队填写《使用XXX审批表》,由管理科审核,报分管副所长、所长批准。
(二)奖分由大队填写《奖分审批单》,并附相应的事实材料,经所管理科审核,报考委会审批。
(三)扣分10分(含)以下的,由干警填写《扣分审批单》批准后生效;扣分10分(不含)以上的,由干警填写《扣分审批单》,由大队长审批。《奖(扣)分审批单》一式三份,被奖(扣)分劳教人员、大队、管理科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劳教人员在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试工、试农、试学、住院治病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原得分有效。
劳教人员放假、准假的,按基础分计分,但扣除劳动分。
第三十三条 没有被撤销《计分许可证》的劳教人员在隔离审查期间,暂停计分。隔离审查结束后,经审查无违法违纪问题的,恢复计分,并按照原所在大队的实际计分考核情况予以补偿。有违纪问题的,视情节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劳教人员每月考评最低得零分,不得出现负分。当月得分分数不足所扣分数的,从总累计分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对扣分不服的,劳教人员可以自收到《扣分审批单》五日内向考委会书面申请复核。写清姓名、队别、被扣分数及原因、复核理由,交大队,大队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二日内转交管理科。
管理科接到大队转来的复核材料后,根据考委会意见对被扣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细则
第三十六条 劳教人员有突出表现,应予单项奖励的按照局《关于对劳教人员奖励规定》执行;违反所规纪律应当受到处分的,按照局《劳教人员破坏所管秩序惩处规定》执行;不够单项奖励或者不够处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劳教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取得一门单科结业证奖励400分。原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同等学历原专业的不予奖分,或者报考不同专业的,其公共课程不予奖分。
应入学的劳教人员参加文化教育培训,经考核,获得扫盲证书,奖100分;获得小学毕业证书,奖200分;获得初中毕业证书,奖300分;获得高中毕业证书,奖400分。
第三十八条 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职业证书,奖300分;获得中级职业技术技术证书,奖400分。
第三十九条 在报刊上发表稿件的,按照局《劳教人员通讯报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分。抄袭他人作品、编造假新闻的,按其所获奖励分数的2倍扣分。检举他人抄袭、编造假新闻经查证属实的,按被检举者的奖励分数奖分。
第四十条 劳教人员检举揭发其他劳教人员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揭发者奖分奖励:
(一)被揭发者受扣分处理,按照2倍分数奖励揭发者;
(二)被揭发者受警告处分,奖励揭发者300分;
(三)被揭发者受记过处分或2人以上受警告处分,奖励揭发者400分。
第四十一条 劳教人员拾金不昧的,视情况分别奖励5分至50分。
第四十二条 劳教人员超额完成当天生产任务的,每超定额百分之二十五奖1分。
生产项目定额由劳教所生产科制定,经所考委会批准后,报局管理处备案。同一生产项目,全局原则上标准应当一致。
劳动奖分每日最多奖3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劳教人员,按照下列标准扣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5分
1上课时坐姿不端正,搞小动作的;
2在课堂上私自说话或睡觉的;
3参加集体活动时,披衣、敞怀、赤背或者穿拖鞋衣着不整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10分
1未经干警批准不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
2未按时完成作业或三次以上被教师评为差的;
3上、下课时不向教师起立致意,挤撞教师,对教师不尊重的;
4未经干警批准不参加集体性文体活动的;
5在桌椅等教学、教具上乱刻乱画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20分
1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不及格的;
2考试过程中违反纪律受到口头批评的;
3集合、列队或列队行进中嬉笑打闹、起哄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生活卫生纪律的劳教人员,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5分
1听到起床号令,不立即起床、着装等候点名的;
2个人卫生不整洁,经教育不改的;
3就餐时敲击餐具、嬉笑打闹的;
4听到晚点名预令不按规定端坐或站立等候点名的;
5就寝后不按规定就寝、私自处理个人事务的;
6未经干警批准串换床位的;
7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物、果皮、纸屑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10分
1被褥叠放、用具摆放不符合标准,个人负责的卫生区不合格,致使本班在卫生检查中受到批评或被扣分的;
2未经干警批准合伙聚餐的;
3浪费粮食或乱倒残汤剩饭的;
4就寝后聊天、打牌、处理个人事务等影响他人休息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20分
1违反规定在所内吸烟的;
2未经干警批准改变劳教服装式样、颜色和标记的;
3炊事员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可能影响饮食卫生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文明礼貌纪律的劳教人员,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5分
1不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说脏话、粗话,劳教人员之间起外号、叫绰号,称兄道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2不用职务、队长、师傅称呼干警、工人,不尊重干警工人的;
3听到干警点名不答“到”的;
4遇有来宾、领导、干警到来时,未自动起立问候不礼貌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10分
1遇事不讲理,恶语伤人、骂人导致劳教人员之间吵架的;
2损坏公共设施、花卉、树木、乱写乱画情节轻微的;
3进入干警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20分
1遇有来宾、领导、干警到来时,尾随、围观、评头论足,擅自贴近攀谈造成不良影响的;
2讲评、周班会上吵闹不能正确对待他人评议的;
3勾肩搭背、做猥亵动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生产劳动纪律的劳教人员,按照下列标准扣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5分
1生产车间责任地段卫生不合格的;
2违反车间定置管理规定,乱摆乱放物品的;
3不按规定擦拭、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10分
1擅离劳动岗位,在劳动现场乱走乱串的;
2在劳动现场大声喧哗、嬉笑打闹的;
3生产劳动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扣20分
1未按干警指令,清理工具,送交保管室的;
2消耗生产材料超过定额标准,浪费材料的;
3用单位材料、工具制作私人用品的;
4损坏庄稼、果木及其它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情节轻微的;
5违章作业损坏设备、工具。
第四十七条 劳教人员完成当天生产定额不足二分之一的,计1分;完成二分之一以上不足当天生产定额,计2分。
第四十八条 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的班组,班长、互帮组长扣除当日岗位加分。
第四十九条 值班员、炊事员未完成规定的任务,扣除当日或相应岗位加分。
第五十条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有脱岗、睡觉、看书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扣20分。
第五十一条 班内发生劳教人员逃跑、行凶、自杀、闹事、自伤自残等事故,班长、互帮组长、民管会委员事先未能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扣除任本岗后全部岗位加分。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本队发生劳教人员逃跑、行凶、自杀、闹事、自伤自残等事故,值班员扣除任本岗后全部岗位加分。发生问题时不在岗的相关值班员,扣除三个月的岗位加分。任本岗不足三个月的,扣除全部岗位加分。包夹人员在包夹期间,被包夹人发生逃跑、行凶、自杀、闹事、自伤自残等事故,包夹人扣除自包夹以来至发生事故时的全部岗位加分。发生问题时不在岗的相关包夹人员,扣除三个月的岗位加分。
劳教人员一人兼多岗的,按最高的岗位扣分。
第五十二条 班内劳教人员违反所规纪律(不含第五十一条所列问题),班长、违纪劳教人员所在的互帮组组长、民管会委员和在岗值班的值班员按下列标准相应扣分:
(一)违纪人受到延期处理的,班长和在岗值班的值班员未能发现并予制止,扣50分;违纪劳教人员所在的互帮组组长、相关民管会委员未能发现并予制止,扣30分;
(二)违纪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班长和在岗值班的值班员未能发现并予制止,扣30分;违纪劳教人员所在的互帮组组长、相关民管会委员未能发现并予制止,扣15分;
(三)违纪人受到扣分处理的,班长、违纪劳教人员所在的互帮组组长、相关民管会委员未能发现并予制止的,按违纪人所扣分数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扣分。属知情不举的,双倍扣分。
第五十三条 班长、值班员违反纪律,相关民管会委员未如实反映的,按如下标准相应扣分:班长、值班员受到延期处理的,相关民管会委员未如实反映的,扣50分;班长、值班员受到警告处分,扣3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40分;受到扣分处理的,按违纪人所扣分数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扣分。
第五十四条 互帮责任小组中的成员违反所规纪律,本组其他成员知情不举的,按如下标准相应扣分:
(一)违纪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组其他成员扣10分;
(二)违纪人受到扣分处理的,本组其他成员按违纪人所扣分数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扣分。
第五十五条 劳教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30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600分;被延长劳教期的,延期前所得分数归零。劳教人员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分,在总分中扣除。
第五十六条 劳教所遇有应予奖扣分的事项,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奖扣分数额的,由劳教所提出奖扣分意见,报局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扣除全部岗位加分是指自给予本岗位加分以来的所有岗位加分。在总分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劳教所”是指承担管教任务的单位。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劳教人员计分考核暂行办法》(京劳发字[2002]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