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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务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所务公开工作的安排

发布日期:2006-06-26 来源:北京市劳教局  字体:  

    所务公开是劳教机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劳教法治建设,切实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服务群众,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上级精神,推进依法治所,深化所务公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此项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司法警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如下:

    一、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所务公开是指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示,接受监督的活动。实行所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切实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为主要目标,以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执法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遵循依法公开、利于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职责、权利义务等的规定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权利义务等的规定

       (三)《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关于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

       (四)司法部《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关于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赔偿的规定

       (五)劳教人民警察职业纪律规范,包括司法部《十个严禁》、司法部《关于禁止司法行政干警参与饮食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通知》、北京市劳教局《干警职工十不准》、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干警工作时间以外行为的有关规定(试行)》

       (六)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七)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

       (九)劳动教养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

       (十)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规定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二)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奖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三)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值班员、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民管会委员)的条件和程序

       (十四)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五)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的处理

       (十六)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的规定

       (十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所内作案和所内死亡的处理

       (十八)解除劳动教养的规定

       三、所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三级公开审批。在“以分计奖,以奖依法减期、提前解教”的基础上,对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案件实行劳教局、劳教所、大(中)队“三级公开审批制度”,并吸收劳教人员代表参加,邀请有关劳教人员家属代表旁听。

       (二)听证制度。劳教所对在所内违法违纪的劳教人员拟予惩处,应当进行听证,切实保护被惩处人的合法权益。拟予警告、记过处分的,劳教人员申请听证,劳教所召开听证会;拟于延期的,必须履行听证程序。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三)公告明示。设立所务公开专栏,在不同场合公布相应内容,在劳教人员生活区同道、中厅内张贴《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关于对劳教人员奖励的规定》、《劳教人员破坏所管秩序惩处规定》等内容,在办公区张贴公开内容,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更新。

       (四)利用课堂教学、组织劳教人员自学等方式,学习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和宗旨,明确劳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它与劳教人员利益相关的规定。

       (五)开展所务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在会见室或候见室设立咨询台,保证所务咨询电话畅通,对咨询内容,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建立健全劳教所所长接待日制度。

       (六)印发《所务公开手册》,《所务公开手册》是社会了解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重要书面宣传材料,同时也是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教育的教材。劳教所应向劳教人员发放《所务公开手册》。劳教所设立的咨询台向来所参观考察的社会各界人士赠阅《所务公开手册》,咨询台摆放的《所务公开手册》,劳教人员家属可自由索取。

       (七)完善北京市劳教局网站。北京市劳教局网站是北京市劳教局面向社会推行所务公开的窗口,局办公室负责网站所务公开内容的更新。

       (八)借助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所务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宣传所务公开的做法及其成效。对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所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典型事例,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单位来劳教所采访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四、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局成立深化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郑振远,副组长:张兴荣,成员:戴建海、迟月英、张成全。办公室设在局人事警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劳教单位要相应成立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所务公开工作。

       五、所务公开的监督途径

       各单位、各部门要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并搞好自我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做好建议、投诉、举报的处理反馈工作。

       (一)设立举报电话。局、所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指派专人接听,认真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局举报电话:83501875  83501846  83501851

        团河劳教所举报电话:61292590  61294581

        调遣处举报电话:61291199(转8220  61291199(转8118

        女子劳教所举报电话:60278899(转581960278899(转8107

        新安劳教所举报电话:60279523

       双河劳教所举报电话:(04525589044  04525589010

       (二)设立所务咨询电话。劳教所设立并公布所务咨询电话,设专人接听、解答劳教人员家属的咨询,认真登记,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局咨询电话:83501875  83501846团河劳教所咨询电话:61293362

        调遣处咨询电话:61294968      女子劳教所咨询电话:60279648

        新安劳教所咨询电话:60277733  双河劳教所咨询电话:(04525586998

       (三)在接见室设置劳教所所长信箱、在大队设置劳教所纪检举报信箱和局管理处举报信箱。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劳教所设立的信箱由所监察科指派专人负责开启,局管理处设立的信箱由管理处指派专人负责开启,并做好登记、汇总工作,即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情况。

       (四)设立所长接待室、接待日,每月接待来访者不少于一次,及时处理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五)设立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及劳动教养人员家属作为劳教所执法监督员,请他们检查和监督我局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社会人士到劳教所参观。在确保所管秩序的情况下,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到劳动教养人员劳动、生活、学习的场所参观。

       (七)通过互联网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及社会的监督。网址:wwwbjljgovcn

       (八)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定安置帮教协议,明确职责与分工。

       (九)充分发挥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的作用,在干警的直接管理下,让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维护和促进其权利的实现,调动劳动教养人员积极性。

       六、所务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推行所务公开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所务公开是不断提高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劳教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推进首都劳教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干警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增强法治观念,主动调整工作方式,尽快适应新形势对执法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对深化所务公开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充分估计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把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局在对各劳教所进行年度综合检查时,将所务公开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对劳教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在推行所务公开工作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针对劳教人员思想上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求他们更加自觉的接受教育挽救。对极少数以“维权”为理由抗拒教育矫治破坏管理秩序的劳教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四)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各劳教所在向干警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认集了解干警的思想认识,对干警提出的实际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密切注意劳教人员的动向,及时搜集反映。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对深入推行所务公开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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